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16)第121000517号
权利人:张彪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39㎡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北13-1/403-10栋302号。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颖滢
2026年05月18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