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04)第200300200123-60607078号
权利人:冯玉春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21㎡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国权
2026年2月26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