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08)第011201705号
权利人:裴玉臣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40㎡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利民小区10-405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天玲
2026年01月22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