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双阳区丹江街611号第2003011210245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
2026年9月16日
初 审:肖 潇 复 审:张 爽 终 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