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东一因保管不善,将平湖街城郊村六社地号为平湖所第2006-9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池东一
2026年07月30日
初审:肖 潇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