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因保管不善,将长双国用(2009)第011201252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国华
2026年6月24日
初 审:武 丹 复 审:张 爽 终 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