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因保管不善,将吉(2022) 双阳区不动产权证明第0006312号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
2026年3月23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