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因保管不善,将吉(2021)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10154、吉(2021)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10146、吉(2021)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10158、吉(2021)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10136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