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下表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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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7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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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7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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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7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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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平 |
13/8/146/40-608 |
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027号 |
特此声明。
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马玉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