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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灭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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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2020】双阳第11号
发布时间:2020-04-29 09:57  来源: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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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保管不善,将下表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81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79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7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793号 

马玉平 

13/8/146/40-608 

吉(2017)双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027号 

  特此声明。 

    

  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马玉平                

  202004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