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
联系方式:0431-8422104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
单云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坐落于双阳区嵩山路以西沿河小区10、35、36号楼530号 坐落于双阳区嵩山路以西沿河小区2号楼212号 |
吉(2019)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23251号 吉(2019)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23274 |
杨树玉 |
登记机构: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7月08日
初审:肖潇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