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
联系方式:0431-84221046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
李晓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长春市双阳区禹山路、泯江街交汇长春市双阳区自来水公司家属楼501号,双阳区甲三路以南、丙二十五路以东成泰地产双阳区站前街AB地块项目B3#楼1406号 |
吉(2018)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11449号,吉(2021)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18410号 |
孙淑凤 |
登记机构: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5月21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