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
联系方式:0431-842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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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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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坐落于双阳区长清公路以东,石溪河以西。万合豪庭22号楼2单元603室 |
合同编码 202601060001 |
杨立英 |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1月21日
初审:武丹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