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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1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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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双府办发〔2020〕1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双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双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科学管理、利用、保护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长春市双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区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条 区水利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并予以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区卫健、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保障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正常供水,承担农村饮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技术服务组、运行管理组、监督保障组、财务核算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计收、规章制度建立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监督保障组设在各行政村,成员由村党组织书记、屯(组)长及受益屯(组)用水户代表组成。用水户代表由受益屯(组)用水户选举产生,每个供水站的用水户代表不低于3人。监督保障组职责:监督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及供水管理员日常工作;各村党组织书记作为水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水费收缴工作。监督保障组每月要对供水管理员进行工作评价,报至乡镇(街道)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作为供水管理员工资发放的依据。供水管理员工资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实行政务公开。

第五条 供水管理员由各乡镇(街道)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本着精简节约原则统筹安排,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者看管操作供水设备。其职责是:保证每天按时供水;负责清理供水站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负责供水站冬季取暖,确保不发生冻害;每次供水结束后关闭总电源,避免造成设备雷击;定期对净水设备、水箱进行清洗、定时消毒、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做好供水记录、清洗记录,负责日常简单维修。

第六条 供水管理员要尽职尽责,经常观察水质变化情况,保障供水安全;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员本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供水设备间,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由供水管理员承担直接责任,并追究运行管理单位间接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自行制定对各行政村及供水管理员的考评办法。对各村因监督管理不力、水费收缴不到位影响供水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问责;对供水管理员要依据监督保障组的评价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辞退。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影像资料形成档案,做好留存。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委托村委会自主管理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由于运行管理不善,造成供水站的管理设施人为损坏或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供水站向卫健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应当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用水协议中必须包含用水户不得有以下违规用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1.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在管网覆盖层进行施工活动的;对于私浇园田地、耕地的;用水户水龙头连接其他管线及生活用水以外盛水容器的;进行畜禽养殖、洗浴、加工作坊、洗衣店、刷车行等经营性活动的;未经上报区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备案,私自扩大供水规模的。

2.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将追究用水户的相关责任。违约责任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在用水协议中进行细化。

第十三条 全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行区、乡、村、站“四级”供水应急预案机制,区级供水应急预案由区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编制,报区水利局、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备案;乡级、行政村、供水站三级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编制,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监督保障组应按区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水费收取,贫困户等优惠减免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收取的水费应及时上缴至乡镇(街道)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财务核算组,做好财务核算和记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站运行产生的电费、供水管理员工资、冬季取暖费及日常简单设施维修养护等项目支出。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区级下达运行维护资金补充解决。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资金是工程运行管理资金和维修养护资金的统称。区水利局每年12月底前,测算出下一年度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资金计划,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财政同级预算。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下达后,由区水利局按程序拨付给各乡镇(街道)统筹支付使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 水费收支及运行维护资金合理使用是保障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各乡镇(街道)用于饮水工程运行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须接受区水利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九条 区水利局(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运行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并在全区通报。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供水管理员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因组织健康体检不及时,发现有管理人员携带疾病上岗的,除对管理员予以辞退外,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密切关注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相关活动,发现突发性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必须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理,同时报告相关部门。因发现、上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对造成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冬季管理房未采取取暖措施,造成供水设备冻胀损坏的,追究乡镇(街道)供水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水利局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奖励制度。将水费收缴与维养资金挂钩,从维养资金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优秀乡镇(街道)的奖励。对出现管理不力,造成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直相关部门职责根据《管理办法》执行,由区督查(绩效)办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企业负担的供水项目不适用此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解读: 《双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