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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1 13:53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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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级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我局将于近日起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年度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一)辖区内床位100张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同时进行。

  (二)2021年1月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列入本次年度校验。

  二、校验流程

  本次校验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材料提报审核阶段(8月24日-31日)

  各医疗机构首先应完成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医疗机构端的提报,之后准备好以下校验所需材料,并按照序号顺次装订成册,

  按照规定时间将校验材料上报至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一)各年度(校验周期年度)工作总结。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打印)。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放射性核素用量变化情况。

  5、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7、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报告。

  8、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9、验证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情况报告,(以上放射诊疗校验材料提报给双阳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审核)

  第二阶段:现场审查阶段(9月1日-17日)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校验。

  (二)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包括:《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

  第三阶段:结果公示

  我局将对本次校验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检查

  (一)本次校验,对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我局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限,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在校验现场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机构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现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吉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记录,做为校验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是对医疗机构执业的重新认定,对于及时改进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填报有关资料,特别是现有执业基本资源情况(如执业人员、设备等)。

  (二)专人负责。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手续。村卫生室及村级个体诊所校验材料由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整理,并由单位盖章确认,统一向我局申报办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将予以受理。受理后,我局对校验材料进一步审核,并组织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因材料不齐等原因,初审不合格的机构,请于8月31日下班前补正齐全,到期不补的视为不参加本次校验,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认真填报。申请填报材料,要求用全部用A4纸打印,数据正确、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复印件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各种证件复印件要将有效信息复印到一张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