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第四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春市国成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血酒(I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春市国成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血酒(I型)(规格型号:125ml/瓶,生产日期:2018-03-20),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7 月5 日对长春市国成鹿业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00瓶(数量单位),货值2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7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市国成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9月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佰圆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佰肆拾圆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标签标识问题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