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19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部分)项目实施方案》(长牧字〔2019〕7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历年省、市局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文件,结合双阳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补助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规模养殖场(含养殖户、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
(二)补助范围。
1.2018-2019年期间购买的未享受过秸秆饲料加工、膨化的同类补贴的机械。
2.2019年内新建成或改扩建且未享受过补贴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青(黄)贮窖进行补助,以新建成贮窖优先补助。
(三)补助标准。
1.2018-2019年期间购买的未享受过秸秆饲料加工、膨化的同类补贴的饲料专用机械,销售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秸秆饲料收贮加工、膨化等机械每台补助比例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5%;在已享受过农机补贴的秸秆饲料加工、膨化等机械实行叠加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60%。同时,申请补贴的养殖场(户)需提供承诺书(申报补贴的秸秆饲料加工、膨化等机械需承诺是否已享受过其它补贴,并承诺此机器的用途是专用于秸秆饲料加工使用)。
2.2019年内新建成或改扩建但未享受过补贴的砖石混凝土结构、具有排水功能等符合实际储物标准的青(黄)贮窖进行补助。建设容积在 300 立方米及以上的单体(青)黄贮窖可享受补助,补助的标准每立方米不超过20元,单体贮窖建设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四)补助方式。
项目单位按程序申报并初审合格后,由区畜牧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查验以下资料:购买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膨化机械主要查验实物和发货票等;青(黄)贮窖建设由区畜牧部门、区财政部门实地测量验收。
二、申报程序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行摸底统计,并负责对项目进行申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主体)按要求填写《2019年省级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备案申报书》(附件1,2)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区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备案。
三、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
项目建成后,由区畜牧、财政部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组织实地(实物)联合验收并按要求填写《2019年省级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验收登记表》(附件3,4)。验收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对验收结果进行属地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如有异议,验收组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由区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及时将资金拨付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
贮窖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区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统一编号发牌,并设立标识在醒目的位置。
附件:
1. 2019年省级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备案申报书
2. 2019年省级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汇总表
3. 2019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验收登记表
4. 2019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验收汇总表
附件:
双阳区2019年省级乡村振兴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最终版).doc CCI_00116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