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1年1月18日
联系电话:0431-84269969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双阳区丹江街378号(环保局一楼)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对策和措施 |
吉林通远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项目 |
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宋家村七社 |
吉林通远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晋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宋家村七社现有厂区内,场址中心坐标经度:125.693780°,纬度:43.563530°,占地面积650平方米.项目拆除原有1台雷蒙磨 ,新增MAT-138新型节能石灰石雷蒙磨3台,新增150型石灰石粉储罐2座,设置布袋除尘器4台,新增加石灰石粉产能3万吨/年,项目建成后全厂石灰石粉产能达到8万吨/年。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 |
营运期:1、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劳动定员,故不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磨粉粉尘、成品罐上料粉尘及原料卸料、转运扬尘。3台型号相同的新型节能雷蒙磨匹配2套布袋除尘器及2根15米高排气筒,1#新建雷蒙磨匹配1#布袋除尘器及车间1#排气筒(DA001),2#、3#新建雷蒙磨匹配2#布袋除尘器及车间2#排气筒(DA002),项目建成后全厂车间 1#排气筒颗粒物排放和车间 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均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浓度及二级标准速率要求;项目新建2座筒仓,筒仓顶部排气口接入现有工程仓储区废气处理设施(2台布袋除尘器+1根排气筒),项目建成后全厂筒仓区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浓度及二级标准速率要求;原料在卸料、转运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冬季取暖采用电取暖。 3、噪声:本项目噪声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通过厂房墙体隔声,设备采取减振基础,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 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粉尘全部直接作为产品外售。 5、本项目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本项目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