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双阳区国用(2013)第011200365号
权利人:于树英
权利类型:住宅
土地面积:49㎡
不动产坐落: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B区27-620
依据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喜峰
2025年8月11日
初审:赵飞飞 复审:张爽 终审: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