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恢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拟申请转移的不动产原权利人关月坐落于双阳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昕家园B区,长双国用(2012)字第0112005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原土地使用证书无法收回,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上述土地使用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长春市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