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爽:
本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向你下达了《补偿决定书》(2020双政征字【1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发出催告书,因你拒不配合征收工作,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吉高法【2016】6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长双补催字【2021】第5号行政催告书。
履行义务的内容:将位于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北21委3组的房屋(产权栋号4-34/224,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为121.42平方米(实测面积121.42平方米)及附属物腾空搬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对催告书进行陈述和申辩行使权利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