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长春市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嵩山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2020]01号)现予以公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一、征收范围:东至嵩山路、西至华山路、南至明江街、北至丹江街,占地面积5.8万平方米(不包括家属楼、住宅楼)。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两个月(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0日)
七、征收现场办公室联系电话:84224510
八、监督举报电话:84210622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依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附件: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嵩山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doc 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