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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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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卧龙湖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9.12.3-2020.1.3)
发布时间:2019-12-03 13:59  来源:区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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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长双府〔2016〕7号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长双府〔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拟对双阳区卧龙湖地块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山根,西至北山路,南至双阳河,北至双蒋公路,占地面积约41万平方米,拟拆除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58户,截止10月31日,协议征收321户,剩余37户,剩余建筑面积4850平方米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91118日至1128日。区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对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核对测绘数据,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37户,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约4850平方米,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收原则: 

  该地块整成立一个自改委,按照签约一户拆除一户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率并搬迁的,享受棚改征收各项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约的不享受棚改征收各项奖励并且政府将依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四、征收补偿资金 

  剩余户数估算金额3500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 

  五、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选择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的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3)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2、产权调换: 

  1)有照房屋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区内唯一住宅、人均住房面积奖励加上靠标准户型后不足20平方米的补到20平方米,且补后每户房屋面积不能超过60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 

  2)就近上靠标准户型(54平方米、64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高层2616/㎡(多层1916/㎡)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3)产权调换房屋超过原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960元结算。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剩余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低于60平方米,允许回迁至60平方米,扩大面积款按照3960/㎡计算,剩余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允许回迁至临近户型,扩大面积款按照 3960 /㎡,要求超过临近户型的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5)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 

  滨河路西地块,回迁房面积分别为49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 

  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30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以上标准包含取暖费等费用) 

  6)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标准支付   

  7)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采取抽签抓号方式选择。 

  8)回迁房屋简装修按照回迁房屋的面积每平方米70元执行。 

  3、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互找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有照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 

   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四)国有土地补偿原则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宅基地面积(没有明确标明的按每个土地证扣除270平方米)扣除以后的土地,除大棚地外,其它剩余土地按照菜田地类给予补偿。 

  (五)温室和大棚的补偿原则 

   1、 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正常生产的大棚,地上物为木质结构按每平方米补偿40元,铁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砖钢、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温室按评估结果补偿。 

   2、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温室和大棚不予补偿。 

   3、在温室大棚内盖猪圈或搭建其他建筑物的,只对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 

   4、 大棚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如要苗木补偿的,就不能按大棚的地类补偿,按果园地类即按旱田标准补偿,地上物可按评估价格补偿。苗木和大棚的地类不能兼得,按苗木补偿还是按大棚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确定,不准更改。按大棚补偿的,大棚内苗木不予补偿。 

  (六)树木苗木补偿原则 

   1、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种(栽)植的树木苗木按评估结果补偿。 

   2、拟征地通知书或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补偿。 

   3、被征收土地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以作价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花卉、观赏花木等,自行组织搬迁移栽或出售,付给搬迁移栽人工费和花木损失费。 

   4、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七)未经登记的房屋 

    除持有产权证、规划、土地、城建等批准书有底档以外的,要求按照有照房屋补偿的,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的通知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通过区未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予以补偿。 

   (八)有线电视、燃气迁移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有线电视补偿按原初装费410元/户给予补偿;燃气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300元/户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原来安装燃气的,回迁时可恢复燃气安装(二次安装费不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原来没有安装燃气的,回迁时按照3300元/户缴纳燃气安装费。 

  六、签约方法及步骤 

  1、首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约一户,搬迁一户,拆除一户 

  2、办理水、电、气、有线电视结算,持水、电、气、有线电视结算单到征收办办理交房验收手续。 

  3、选择货币补偿的待补偿协议审核后发放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待回迁楼建成后,由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与其它地块的被征收人统一选房。 

  4、选房采取抽签方式,先抽取顺序号,依照抽取号码的先后顺序再依次抽取回迁房源。 

  七、签约期限 

  两个月 

  八、搬迁期限 

  自签订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九、奖励政策 

  1、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征收面积20%奖励。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剩余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低于60平方米,允许回迁至60平方米,扩大面积款按照3960/㎡计算,剩余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允许回迁至临近户型,扩大面积款按照3960元/㎡,要求选择超过临近户型的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原征收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大于回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万元。 

  3、除提前搬迁奖励外,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期限时间段划分单位,给予该时间段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每户2万元。 

  4、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十三、其他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相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公安或司法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离婚,双方应到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财产归属证据并说明情况,否则发生纠纷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五)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死亡,继承人应向征收部门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征收部门共同签订补偿协议。如故意隐瞒、遗漏相关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已被合法处置,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涉及房屋买卖没有到产权部门变更过户的,被征收人应当保证买卖协议的真实性,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2019123日